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5 年本)
一、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 100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50 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 5 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 以及 5 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 30 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 90 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 30 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 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 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 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其他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六)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 16 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 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 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 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八)研究和试验发展
P3 、P4 生物安全实验室。
(九)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人工湖项目:位于黄河流域内,单独立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人工湖项目; 由省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独立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人工湖项目;包含人工湖,且所包含的人工湖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断面天然径流量 25%及以上的,或容积超过 500 万立方米的,或容积在 5 万到 500 万立方米之间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本项所指的人工湖项目,是指直接或间接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拦河或引水形成的具有景观功能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及相关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纯利用城市雨洪水、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建设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 以及不引用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水量且主要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1.单独立项的人工湖或人工湿地项目;2.包含上述人工湖或人工湿地的防洪除涝、河湖整治、灌溉、引水供水、调蓄等水利类项目 以及生态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项目;3.包含上述人工湖或人工湿地的房地产类、社会事业和服务业类、城市建设类项目;4.包括上述人工湖或人工湿地的其他相关项目)。
二、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两高”等其他建设项目